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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伤 事 故 赔 偿 项 目 和 计 算 标 准
2010-08-05 09:35:29 来源:帅玉志律师
工 伤 事 故 赔 偿 项 目 和 计 算 标 准(根据2011年新工伤保险条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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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别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月 |
劳动关系 |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月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月) |
伤残就业补助金(月) |
其 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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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7 |
保留,退岗;1、应退休并办理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改发养老金并不得低于伤残津贴,差额由伤残保险金补足;2、单位和个人以津贴为基数交医保 |
90% |
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否则,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充差额 |
1—4级无此二项补助金 |
1、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2、伤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天数 3、生活护理费:完全不能自理=省内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省内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省内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4、辅助器具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5、工伤期间工资=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之日止的工资福利收入(最长不过12个月) 6、交通食宿费 | |||
|
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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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5 |
85% |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在下述标准上加发50% | ||||||
|
3 |
23 |
80% |
1、工伤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二项补助全额支付; 2、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就业补助递减20%; 3、不足1年的,按就业补助全额的10%支付;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上述二项补助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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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1 |
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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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8 |
1、保留,安排适当工作,否则 2、职工提出可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
70% |
缴纳各项社保费 |
20 |
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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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6 |
60% |
18 |
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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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3 |
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提出解除 |
7—10级无津贴 |
16 |
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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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1 |
14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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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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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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