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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同命同价”

2010-09-11 10:00:14 来源:帅律师


小议“同命同价”

生命是无价的,生命是不分尊卑贵贱的。但当生命不得不与“价”联系在一起时,那条生命已不在!但我们仍然喜欢用“同命同价”或“同命不同价”来看待这些问题。可见,大家更关心的不是一条“命”值多少钱的问题(实际上命是无法同钱相关联的,相关联的只不过是因生命逝去所给亲人的一种抚慰),而是“这条命”跟“那条命”的“赔偿价值”是否相同的问题。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按目前的法律规定,一个城里人的死亡赔偿金要远远高于一个乡下人,将近三倍。难道城里人的“命”特值钱乎?

立法者是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20年为标准计算的,无疑在立法当初是相对合理的,但随着大量农村人口向城镇流动,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于是该规定惹来众多非议。但,值得欣慰的是,在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总是向着更科学、更合理的方向发展。2005年,最高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明确了“受害人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这就向同命同价方向前进了一步。

“同命不同价”更多的体现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既有农村人死亡又有城镇人死亡的,他们的死亡赔偿金的不统一。在20107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前,迫于上访压力,以及对“同命同价”问题的重新认识,部分省市以内部会议纪要或讲座的形式认同同一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同命同价”,但尚无任何法律明文规定。【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无疑又是一大进步。

同一交通事故中,“同命同价”的问题解决了,非同一交通事故中,“同命同价”的路还有多远?2004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已明确,打破城乡分割,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山东省各地市也都已相继出台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2005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但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仍固守成规。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需要过程,我想法律也是这样。可欣慰的是,

山东省日照市各级法院通过司法实践已先行一步,对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统一按城镇标准计算! “同命同价”不会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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